关于信息公开

米老头集团信息公开管理条例

信息公开指南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集团及战略业务单元、全资分子公司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及履行社会企业职责的过程中,公开发布的文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形式的有关信息。

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

(一)合规原则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公开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安全、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为前提,依法界定本企业不予公开(豁免公开)信息范围和内容。
(二)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
确保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原则。
确保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责任到岗的原则。
按照“数据形成与公开一致,数据公开与责任一致”的要求,开展本企业及分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
建立信息公开责任制,健全企业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信息公开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经营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为前提。

信息公开范围

第一条 米老头集团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在内的,宣传米老头历史、生产规模、组织架构、管理体系、业务领域、市场占有、经营管理特色、企业文化及社会责任等多方面的内容。
(二)经营管理动态
集团经营范围变更调整、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董事会重大决议、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知识产权明细、重大投资及项目进展情况、行业规则的制定、获得荣誉奖项等;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公共关系
主要反映集团领导接待来访和出访活动、重大合资合作协议签署、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
(四)社会责任
主要反映集团及分子公司举办的体现企业文化、企业公民责任的重要活动,如希望小镇、精准扶贫、慈善公益、捐资助学、绿色环保、员工关爱、质量安全、阳光宣言等内容。

第二条 米老头集团全资分子公司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
企业信息公开目录、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二)
经营范围变更调整、重要人事变动;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体现经营及管理的重要获奖情况、重大投资及项目进展情况;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及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
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四)
对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三条 米老头集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
已标注企业商密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
(二)
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信息。
(三)
标注“内部文件”、“注意保存”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
正在调研、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
涉及工作秘密、项目及科研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六)
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损害企业形象、竞争优势的信息。

信息公开的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集团及各分子公司新闻发言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有关工作。

第二条 集团董事会秘书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的信息公开工作。

(一)
统筹协调推进集团信息公开工作,依法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清单,完善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工作标准、评价机制,向董事会直接提报信息公开工作结果。
(二)
负责集团对外新闻发布内容的审定工作,指导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
(三)
在董事会的指导下,拟定不予公开信息的清单,牵头对重大敏感信息发布前组织会审。
(四)
推进信息公开制度体建设,完善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五)
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开展业务检查、工作指导和评价。

第三条 集团各职能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审核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围绕信息披露提供专业支持。

(一)
集团公司法务部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
(二)
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负责集团信息报送系统和门户网站技术保障工作。
(三)
各职能单位都应建立本职能线信息员队伍,并确定一名责任人员为信息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
(四)
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名单应报备董事会秘书处,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将新联络人名单。

第四条 集团分子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集团信息公开要求,结合各业务领域及所处区域的要求,细化本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一)
制定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类别、名称、内容概述等内容,并予以公开披露。
(二)
披露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方式、投诉途径等内容。
(三)
建立与集团董事会秘书处的对口责任人制度,明确职责,建立日常和年度信息公开管理体系,强化监督问责。

信息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一条 公开信息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一)
报送集团董事会秘书处的信息需要注明其公开属性(属性分为:刊载外网、刊载内网、保密审核后刊载内/外网)。
(二)
刊载内网的信息,要遵循规定说明不公开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或者无理由说明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处需予以退回。
(三)
对是否属于企业机密的事项界定,由董事会秘书处组织协调、会商和审定。
(四)
对原本属于集团内部的某些涉密或敏感信息,但确因实际需要公开或公开后具有良好的典型示范或教育宣贯意义的,需按照公司流程进行脱密处理,方能予以公开

第二条 信息由信息来源部门起草,按照公司内部信息审批流转程序及保密审查、完成审批签发后,通过官网维护部门提交网站发布。

第三条 超出授权范围的重大信息披露须报集团董事会审核。

第四条 信息公开范围、形式、时限和归档要求

(一)
官网上对我公司信息公开的法定依据、信息范围、公开形式、联络方式等进行公示。
(二)
集团信息可通过米老头网站、杂志、官微等合规渠道发布。
(三)
集团通过新闻发布会、社会责任报告、投放正规媒体软文广告等形式,提升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增强信息发布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权威性。

信息公开的监督与问责

第一条 建立信息公开风险评估机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载体和形式进行全方位风险评估,及时整改潜在的风险因素,不断优化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一)
公开内容未经审核的;
(二)
未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方式的;
(三)
信息披露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
在非企业运营需要的前提下,通过公共媒体以外的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
泄露公司商业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