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老头集团信息公开管理条例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集团及战略业务单元、全资分子公司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及履行社会企业职责的过程中,公开发布的文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形式的有关信息。
第一条 米老头集团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第二条 米老头集团全资分子公司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米老头集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
第一条 集团及各分子公司新闻发言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有关工作。
第二条 集团董事会秘书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集团各职能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审核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围绕信息披露提供专业支持。
第四条 集团分子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集团信息公开要求,结合各业务领域及所处区域的要求,细化本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开信息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信息由信息来源部门起草,按照公司内部信息审批流转程序及保密审查、完成审批签发后,通过官网维护部门提交网站发布。
第三条 超出授权范围的重大信息披露须报集团董事会审核。
第四条 信息公开范围、形式、时限和归档要求
第一条 建立信息公开风险评估机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载体和形式进行全方位风险评估,及时整改潜在的风险因素,不断优化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